2017年11月28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中医科学院主办公楼网络升级改造工程硬件购置及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50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豪景大厦)10层103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国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当事人:中国中医科学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IDS入侵检测系统D6000没有《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2.中标产品中性能服务器NF8480M4的官网显示内存主频为1866MHz,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答复材料显示,中标供应商方正国际投标产品捷普入侵检测系统D6000未获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1成立。但方正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捷普入侵检测系统JIDS-N1000/V3.0(千兆)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本身并非虚假材料,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方正国际投标文件及其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和《澄清函》均显示,中性能服务器NF8480M4的内存主频为2133MHz,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另查明,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二号)
2017年11月28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7-0304)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智鉴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29号1幢B-316-71室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30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罗赫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华庭一区13号楼1-2层局部未季百发宾馆8230号
当事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报价最低,商务部分各方面均能达标,且投标产品有多项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却未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售后服务、业绩等多项内容,投标报价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
二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进行独立评审。同时,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三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接听电话、操作手机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活动的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代表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三号)
2017年11月28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7年瘦客户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103-D056)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升腾)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21#、22#、5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总署就海关总署2017年瘦客户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103-D05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D610的中标性能参数与节能清单配置页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型号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福建升腾投标文件显示投标产品型号为升腾资讯D610,但关于硬盘总容量、内存总容量的应答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第二十二期)中升腾资讯D610性能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规定。福建升腾投标产品升腾资讯D610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四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新佳园消防系统维修改造更新项目(项目编号:AC-AZB1704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物业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二区1号院
当事人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3: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直物业中心)来函反映:1.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涉嫌造假。2.项目经理的高级工程师证涉嫌造假。3.项目经理毕业证书涉嫌造假。4.项目经理与兴润建设的劳动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其与兴润建设的劳动关系。5.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涉嫌造假。6.电气施工员执业资格证涉嫌造假。7.资料员注册资格涉嫌造假。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询山东省建筑安全三类人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经理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出生年月与项目经理身份证显示不一致是发证机关签发失误。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的高级工程师证原件本身由2010年3月13日涂改成2011年3月13日,但兴润建设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实,原件显示评审(确定)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项目配备人员的毕业证书。经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项目经理的毕业证书是虚假的。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4,经审查,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补充提交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5,经审查,安全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更新时间在兴润建设取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之后。举报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6,经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气施工员执业资格证与发证机关相关系统中的证书信息相符。举报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7,经向发证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员注册资格证与发证机关系统中的信息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7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7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兴润建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五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中国农业大学锅炉采购与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JX117)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本项目评审,导致出现采购人部分工作人员未出具授权函参与评标活动,并发表言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六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农业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中国农业大学锅炉采购与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JX117)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国农业大学部分工作人员未出具授权函参与本项目评标活动,并就业绩合同、产品品牌等问题发表言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七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7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18-1705058-01)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的情形,包括以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价格打分、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八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30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项目编号:XHTC-HW-2017-030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存在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九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北方华德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2层2C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北方华德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可上报5个位点(HLA-A、B、C、DRB1、DQB1),10个等位基因的唯一明确高分辨数据的2分,否为0分(2分)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3.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相关规定格式的分型结果报告(HLA-A、B、C、DRB1和DQB1五个位点,10个等位基因的明确高分辨分型数据)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4.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如乙方错误率大于等于1%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5.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只要有一例检测错误,乙方自愿不参加甲方下一年度HLA分型检测服务的投标工作的制定没有科学依据,不公平。6.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核拨的全部检测经费为不公平条款。7.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甲方和携带该新基因的志愿者样品来源省级管理中心各出一人作为并列第一作者违反著作权法。8.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则退回甲方已核拨检测费用的30%,整改过程中所需质控经费由乙方承担为不公平、歧视性条款。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条款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同时,国内外有多家机构可对此类检测实验室进行认证,且通过类似认证的实验室数量众多,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评审标准中该条款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且分值较为合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将上述相关条款写入合同中,亦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6、8,经审查,错误率大于等于1%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定的。同时,上述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为采购人和中标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投诉事项4、6、8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可对合同履约进行约定,履约情况可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分参考因素,但民事约定不得限制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合同是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6、7、8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号)
2017年12月22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5号楼东侧3至4层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同时,国内外有多家机构可对此类检测实验室进行认证,且通过类似认证的实验室数量众多,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一号)
2018年1月5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DQNM-10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CM17027)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鲁亚工业园区内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1: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1号
相关供应商2: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鸭)现场提供的样机并非自行生产,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要求。2.山东小鸭最终报价存在恶意竞标行为,按其最终报价无法生产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产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山东小鸭生产的25KG洗衣机样品满足磋商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小鸭现场提供的样机不是其自行生产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已对山东小鸭报价进行确认,未发现磋商小组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小鸭最终报价存在恶意竞标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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