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及我区现行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及融合监管有关政策,为依法依规推进审批改革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企业获得感,对房屋建筑工程融合监管及完工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相关流程明确如下:
一、申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南沙区社会投资类房屋建设工程向区行政审批局申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所在街、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的要求提供施工合同(摘要)扫描件。
二、融合监管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消防质量监督过程及用表资料,对申报质量监督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参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和验收统一用表的通知》内容,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并制作相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等监管过程资料并存档,严格落实过程监管工作。在消防监督交底告知环节告知建设单位特殊建设工程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提前开展技术服务
完工后的项目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向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提交开展提前技术服务申请,提交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见附件)、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验收图纸(盖章电子版或纸质图纸扫描版)、现场情况图片(消防车道、登高面、首层以及标准层)、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如不申请提前技术服务的项目,也可直接申请联合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提前技术服务申请后,对已实体完工、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完成消防检测、已出具涉及消防的竣工验收图纸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核。
四、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及技术服务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报告》,出具结论清晰、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书》,提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的依据。
五、建设单位申报办理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可在质量监督机构完成消防提前技术服务后申报联合验收。如建设单位不申请提前技术服务直接申报联合验收,在联合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上述第四点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书》,出具消防专项验收(备案)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对于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在提前技术服务中无论是否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都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各自主体责任。对于提前技术服务现场评定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联合验收时,应保持检查合格状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有权在审批前对已完成现场评定或检查的项目开展抽查,发现经提前开展技术服务后的项目有改变建筑布局、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情况,且与竣工图纸不一致消防安全受到影响的,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重新评定。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整改指导,对于多次整改仍检查、评定不合格的项目,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应加强提前技术服务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上级住建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提前开展技术服务申请表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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