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委托维修保养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委托维修保养
项目编号:jnsbtf-2022wb04
二、招标人: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概况:
3.1对旅顺西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管路和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和消防通讯设施;排烟系统等进行维修保养。
3.2服务内容、标准(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四、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不存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质量检查、招投标或物资供应等方面处于暂停合作、禁止采购、停用的状态;投标人所投产品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情形(复查通过除外);投标人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在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因质量、履约、廉洁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到招标人相应处理的,按招标人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五、招标要求
5.1项目承接形式
5.1.1本项目采取维护保养业务总承包。
5.1.2本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中标价20%的违约金。
5.2.报价依据、轮次
5.2.1投标人按照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5.2.2本项目实行2轮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
六、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6.1投标文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6.1.1投标函;
6.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1.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1.4授权委托书;
6.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6.1.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6.1.7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材料(第⑤⑥投标人自主选择):
①企业简介(企业概况、组织架构、拥有资产、车辆、员工数量、目前服务的客户情况等)
②资质证书资料(加盖公章)(提供可供查询方式及链接)
③近期合同资料
④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⑤银行资信证明
⑥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
⑦所属员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1.9投标报价汇总表;
6.1.10其他能提供的优惠条件。
6.1.11实施方案
6.2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文件一式叁份,1本正本、2本副本。
七、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7.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7.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7.1.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7.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7.2.1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7.2.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投标的;(根据项目实际)
7.2.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7.2.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7.2.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7.2.6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7.2.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2.8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7.3无效标书由评标小组确定。出现不予受理的投标或废标且有效投标不足2家时,可直接转为邀请谈判。
八、合同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九、招标日期安排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招标信息。
2022年11月28日15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系人:管延钊,电话:0535-2932035,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开标地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标人保留随时终止招标的权利,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给予任何理由。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商公告在中国铁路95306国铁采购平台(网址为https://cg.95306.cn)发布。
十二、本招标公告由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旅顺西站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附:
1、投 标 函
致: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元/年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自愿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容易造成误解事项的权利。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服从贵方对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一旦我方中标,贵单位的招标文件、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报价表(报价含增值税)
投标单位 |
| |
投标单位资质 |
| |
项目名称 |
| |
报价(元)/年 |
| |
增值税税率 |
| |
备注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旅顺西站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委托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消防设施维保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维保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维保建筑概况
(一)建筑名称: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旅顺西站。
(二)建筑地点: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海韵路1020号。
(三)建筑性质:港站码头。
第二条 维保内容
序号 | 检测项目 | 数量 | 备注 |
1 |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 √ |
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3 | 消防泵站给水设施 |
| √ |
4 | 消火栓系统 |
| √ |
5 | 消防通讯设施、电气设施 |
| √ |
6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 √ |
7 | 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
| √ |
8 | 消防电梯 |
| √ |
9 | 应急广播 |
| √ |
10 | 防火门 |
| √ |
11 | 防烟排烟系统 |
| √ |
12 | 泡沫灭火系统 |
| √ |
注:备注栏内打“√”的为需受检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维保建筑消防设施应达到《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标准,甲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发现的未解决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甲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二)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乙方独立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三)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乙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操作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四)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
(五)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维保期限
维保期限: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维保费用
(一)维保费用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旅顺西站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合同编号: )。
(二)维保费用(含增值税)为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维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安装调试、更换200元及其以下的配件(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更换2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费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办理结算事宜。
(三)支付方式。按照以下第 3 种方式支付。款项支付可以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进行结算。
1.一次性付款。乙方全部维保完毕取得甲方验收通过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含增值税)大写: (小写: 元)。
2.分期付款。乙方每季维保完毕并取得甲方验收通过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当季维保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日内,以 / 方式向乙方支付当季应付价款(含增值税)大写: / (小写: / 元)。
3.其他支付方式:7月20日前支付上半年维修保养费用,12月20日前支付下半年维修保养费用。
(四)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电 话:0535-2932092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五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二)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按规定登记,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复。
(三)根据需要及时配合乙方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向乙方应提供相应维保便利条件。
(四)如进行建筑施工或装修,事前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安排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配合指导,保证施工或装修期间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施工或装修完工后由乙方负责将消防设施恢复原状。
(五)在乙方维保过程中,甲方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维保所需技术资料,安排相关人员配合。甲方指定 为现场配合负责人, 乙方指定 为现场维保负责人。
(六)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七)其他约定: 。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二)应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等级,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乙方所有维保人员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资质证书。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与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好各种用工手续,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在履行本合同服务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发生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维保人员维保作业时,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标志,按要求逐人进行实名登记。进入维保场所要做到举止文明,避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五)维保人员在甲方区域维保作业时,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铁路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乙方带领有关人员进入时,需经甲方同意后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乙方不得私带无关人员出入甲方管辖区域。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工作场所需要甲方提供配合的,应当提前与甲方取得联系。乙方维保人员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休息,各类消防用具做到定位隐蔽存放。
(六)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维保人员认真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根据维保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保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维保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八)每年对承担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在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按规定送达甲方。
(九)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保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没有条件立即修复的,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组织修复,较大及以上故障应在48小时内组织修复。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的,由乙方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计划采取的修复方案,并妥善做足后续确保防火安全措施。
(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后,应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保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十一)对维保情况要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十二)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配件(设备),保障消防设施能够在紧急状态下发挥作用;对故障零配件(设备)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配件(设备)报废证明。
(十三)对甲方值班或者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并指导甲方组织的消防应急演练。
(十四)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配件(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更换方案及维修费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及时进行更换。因乙方维保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每次维保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字认可的维保记录,并交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签字确认。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其工作成果应承担的责任。
(十六)遇有甲方上级单位安排的消防安全专项或综合检查时,乙方应安排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到场,全程配合检查。
(十七)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手册,在消防综控室揭挂消防设施设备平面示意图、消防应急预案、火灾处置流程图、值班巡视检查制度等。
(十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维保费用或核减维保内容。
(十九)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装备,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因乙方人员的行为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其他约定: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完成维保工作的,从应完成维保工作的次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按合同费用的 0.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乙方逾期完成维保工作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按合同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0.3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20 %。
(三)乙方更换的消防设施配件(设备)为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同时应按相应消防设施配件(设备)费用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乙方逾期更换消防设施配件(设备)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按未更换消防设施配件(设备)费用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维保不到位或维修后(质保期内)的消防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按合同费用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免费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因乙方维保不到位造成的消防设施被甲方上级单位、相关政府消防管理机构检查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合同费用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视具体违约情况要求乙方在合同总价 20 %之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付。
(七)因甲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临时暂停维保作业的,乙方应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继续完成维保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维保过程中发生的人身、维保设备损害,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转包、分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价 2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付。
(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费用和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付: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30日未维保的。
2.乙方更换的消防设施配件(设备)为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
3.乙方维保不到位或维保的消防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4.乙方维保的消防设施被甲方上级单位、相关政府消防管理机构检查发现质量严重问题或被处罚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6.其他情形: 。
(四)满足本合同解除合同条件的,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在甲方现场区域内维保作业的,乙方人员需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统一着装,在甲方处进行人员备案,并与甲方签署安全协议。
(二)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国铁集团、甲方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时,双方同意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执行。
(三)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的含义,并明确其权利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五)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六)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七)本合同所列附件(如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八)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九)其他约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向甲方出具顺延合同的书面意见的, 如甲方对乙方服务评价满意,合同顺延两年。
附件:安全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委托维修保养
项目技术规格书
1、项目名称: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委托维修保养
2、项目地点:旅顺西站
3、项目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管路和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和消防通讯设施;排烟系统。(详见附件: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委托维护范围)
4、项目要求:
(1)依法取得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并保证合同期内资质的有效性。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保证维修保养后的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案,派遣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保养人员(每次至少2人)每月定期维护保养本合同约定的消防设施,如实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并在下月10日前报送甲方。
(4)每月对消防联动设施进行一次定期运行试验,对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其中包括消防水泵、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信设施、消火栓等。
(5)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故障处理工作,接到故障报告后,派遣已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次至少2人)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修复消防设备故障,并承担不及时维修发生的责任。
(6)负责承担维护范围内200元及以下的消防设施备件费用。
(7)对消防主管部门或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8)每半年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设施使用及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保持每天24小时手机开机,确保联系畅通。
5、投标资质: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具有企业资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一级。
附件: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委托维修保养范围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各类报警触发器件;2.各级报警控制器;3.各种警报装置;4.系统接线装置;5.消防终端控制系统;6.系统接地装置。
二、消防给水设施
1.消防水池(包括取水口);2.消防水箱;3.消防水泵(包括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放水阀门);4.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等;5.水泵接合器;6.管网及阀门。
三、给水管路和消火栓系统
1.室外消火栓(包括井及标志);2.室内消火栓;3.启动按钮;4.管网及阀门。
四、消防水炮系统
1.消防水炮及控制装置;2.管网及阀门。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水源及供水装置(水泵、增压设施、水泵接合器等);2.各类喷头;3.报警阀;4.控制阀;5.水力警铃;6.末端试水装置;7.压力表;8.排气装置;9.管道及阀门;10.消防水泵、稳压水泵电源控制柜。
六、气体灭火系统
1.喷嘴;2.气体灭火控制盘;3.贮存装置;4.选择装置;5.管道及附件;6.探测报警装置;7.紧急控制装置;8.喷洒警示装置。
七、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
1.消防电源;2.消防专线电话。
八、排烟系统
1.排烟风机;2.排烟控制系统及模块。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