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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剑阁县试点乡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意见的公告

· 2023-05-19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群众办证中的疑难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本着无错优先、容缺办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公众对《剑阁县试点乡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对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5月19日至5月24日。意见内写明修改内容及理由,以及单位名称或个人真实姓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以电子邮箱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278644019@qq.com

联系电话:0839-6602978


附件:《剑阁县试点乡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

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9日

剑阁县试点乡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


为有效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20〕2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省政府、市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总体部署为纲领,紧紧围绕省、市、县重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民生优先、廉洁高效,先易后难、分类处置原则,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到实处,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将破解我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作为重大改革事项、重点改革实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6月启动试点镇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办证工作;2023年底启动全县的遗留问题处置工作;2024年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5年6月底前进行收尾,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首批以群众反应强烈的建设项目、企业或单位自建房作为处理重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者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

二、解决范围

以公兴、东宝、杨村等三个镇进行试点,在试点镇国有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本方案出台前列入问题楼盘的项目,可仍按问题楼盘处置政策及处置方案解决。其他类似的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参照此方案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国有土地上已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以及严重违反城镇规划必须强制拆除的和经鉴定属于危房不能再居住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以及严重违反规划,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房屋)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三、处置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原则。县政府成立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局。各试点镇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稳妥有效解决。

(二)坚持尊重历史,利民便民原则。用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要守住底线,对列入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首次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在处理标准上,既要尊重历史背景,又要兼顾现实情况。

(三)坚持民生优先,同步办理原则。对于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从轻或免于相关处罚;逾期不配合办理或在办理期间从中阻挠的,同时启动查处程序。

四、明确办理步骤

对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领导小组指定乡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代办、购房人直接办理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区分难易程度和缓急程度,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一)申请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受理工作。采取调查走访、查询档案等方式核实其形成时间、主要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收集权利证书、测绘报告、有关档案等基础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会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通过初审后召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就是否纳入历史遗留问题作出明确的会审意见,并拟定处理方案。

(三)手续完善。对于纳入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职能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办理通知单,各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和精准分类施策,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登记法定要件进行逐一完善。

(四)办理登记。登记机构对手续完善后的法定要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须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登记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分类施策

(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问题。

不动产登记应由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涉及转移登记及共有产权的,原则上应由权利人共同提出申请。

1.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问题。

(1)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及时配合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原开发建设单位灭失或不具备资格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无承继单位的不动产,由领导小组指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履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义务(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机构按申请内容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3)对于原开发建设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不动产,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书提出登记申请;不属于国有企业或权利主体存在争议、纠纷的,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关于解决自然人死亡或无法联系的问题。

(1)自然人死亡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公证继承或非公证继承有关条件认定资格)凭生效的购房合同、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文书等相关材料,按照合案形式直接申请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

(2)因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原因导致不动产现有权利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有权利人可手持自然人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付款证明)、完税凭证、承诺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等要件单方申请登记;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缴凭证,经核实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无法联系和下落不明的必须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定期满后,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文书才符合以上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定。

(二)关于解决城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范围确定问题。

由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对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划分如下:城镇建成区范围内2013年未经确认登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村(社区)、组干部进行权属调查并签字认可,不属于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关于解决土地来源资料不全及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问题。

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情形提交资料,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认定意见。

1.关于解决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成并使用至今且权属无争议的不动产,不再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用途登记;按国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的,不再收取划拨土地取得成本。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6年8月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前建成使用的不动产,依法按国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3)2006年8月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后建成使用的不动产,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外,依法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关于解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已建成且无权属争议、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由不动产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和无争议的说明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权属认定和核实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国有划拨性质直接登记至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名下。

3.关于解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独栋居民楼无土地权属来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城镇独栋居民楼无土地权属来源、无权属争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国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4.关于解决城镇范围内原违规用地建设的问题。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用地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间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由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时有关政策标准处理后,完善用地、房屋建设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的,按现状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其它地类的,按原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解决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手续问题。

1.已建成使用的房屋能够办理、补办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后予以办理登记。

2.关于解决不能取得规划验收的问题。

(1)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其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空间规划要求及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纠纷、但不具备办理或补办规划验收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认定意见作为登记条件,按实际用途落宗登记;

②因规划调整造成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处理后,按实际用途出具规划意见或认定意见,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

③超出规划用地范围,其超出部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可以保留的,按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登记;

(3)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空间规划实施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备注栏。

3.关于解决消防验收手续问题。需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项目竣工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工程项目,经县住建部门出具意见,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4.不能提供竣工材料的问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房屋,不能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由住建部门根据规定出具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

( )关于解决个人自建房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超规模建设,无法确权登记的问题

1.9.16、7.23、5.12灾后重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灾后重建名单,在土地手续完善/合法的前提下,房屋建筑不超过三层(含三层)且容积率不超过3.0(含3.0)的,视为符合规划建设,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实测面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2.未批先建的。(1)原城市管理局已做出处罚,符合现行集镇规划,由申请人提供《房屋实测报告》(建筑层数超过三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完善土地和规划建设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2)原城市管理局未做出处罚,符合现行集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明确建设年限,住建部门出具建设期间年度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并函告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按照建设工程造价10%给予罚款,待申请人交纳罚款后函告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实测报告》(建筑层数超过三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按程序完善土地和规划建设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3.少批多建的。(1)总建筑面积超审批面积10㎡以下(含10㎡)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有地价核算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补缴超出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实测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2)总建筑面积超审批面积10㎡以上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含三层)的,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综合执法部门按超建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10%给予罚款,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实测报告完善土地和规划建设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3)总建筑面积超审批面积10㎡,建筑层数三层以上五层以下(含五层)的,由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基承载力报告》《房屋实测报告》,在房屋安全、地基承载无问题的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明确建设年限,住建部门出具建设期间年度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并函告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按照全部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10%给予罚款,待申请人交纳罚款后函告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完善土地和规划建设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4)超规模建设建筑五层以上的,根据全部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10%给予罚款,暂不予完善手续。

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出让合同未附规划设计条件的。房屋已建成使用,申请人能提供与出让合同同时期的审批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证明等)的,以审批的建筑面积核定初始容积率;房屋已建成但无法提供审批建筑面积依据和土地尚未开发利用的,以我县基准地价现行内涵容积率为参照,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初始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初始容积率按1.8核定。

(五)关于解决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经领导小组会审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相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解决土地、房屋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1.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属划拨用地的,当事人应先按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2020年12月31日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记载房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权利人申请按照现有房屋性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手续的,需补缴不同用途差额地价及相关税费;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房屋实际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起始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终止日期不能超过现行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在完善手续后取消不动产证书上相关备注。

3.对于利用相邻、归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宗地联合建设不动产(建成的不动产分属于联合建设的各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分割、分摊后,分别办理登记。分割、分摊后需对原宗地面积进行调整的,需原宗地权利人同意;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拥有该资产管理权限的相应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4.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住房用地的非住宅部分,属于原配套的非住宅部分的,办理转移登记时,不能保留划拨性质的,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后,予以办理登记。土地用途以实际用途认定,起止期限从补缴土地出让金之日起算。

(七)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独栋居民楼占地与原土地发证范围不符的问题。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且房屋基底没有重建、翻建过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建筑现状占地与原土地发证范围相比,发生了尺寸变化、位置偏移、形状改变等情况且占地面积未超过原土地发证面积的,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但建筑占地超出原土地发证范围,已依法作出处理的,按国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关于解决出让土地登记用途、年限不规范问题。

土地用途依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填写。建设用地在对于在土地出让时,综合用地、商住用地等未进行用途细分,但是根据城市规划,需进行用途细分的,按照不超过原土地出让年限及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原则办理。具体为:使用年限自原土地出让起始日期计算,综合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住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九)关于解决不动产跨宗、越宗、宗地分割问题。

1.跨宗建设的不动产属于同一权利人。跨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规划条件一致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按房屋实际占地情况重新调整宗地范围并出具意见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调整后合并的宗地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就低年限确定使用期限,也可由权利人补足价款就高年限确定使用期限;合并的宗地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的,应先完善相关手续,统一宗地各类性质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2.越宗建设的不动产分属不同的权利人。越宗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规划条件一致,需征求其他权利人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门按房屋实际占地情况重新确定宗地范围出具意见,如权利人权属份额发生变化的,双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权利人权属份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双方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3.跨宗、越宗的宗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土地分割、合并或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的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后,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完善相关手续,依据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

4.跨宗、越宗宗地为道路、绿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已建成房屋存在跨宗、越宗按房屋实际占地范围重新确定宗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因宗地跨宗(或越宗)占用道路、绿地,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扩建。

(十)关于解决试点镇集资房、安置房、棚改房办证问题。

1. 由政府主导的集资房、安置房、棚改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土地集资联建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由政府主导的集资房、安置房、棚改房等项目,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售房单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提供项目批复或通知、购房花名册等材料,报住建部门审核,由售房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并作出无产权纠纷的承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公告等相关资料由售房单位按审核通过的购房花名册,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3.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权利人已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先以购房花名册进行登记后,再按照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和棚改房上市的具体要求补办手续、缴清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关于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问题。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土地未登记,确实难以查清权属来源文件,对宗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并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2.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土地性质为划拨,但实际用途为商业、工业等具有营利性质的房屋,应当由用地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请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关于解决工业用地不动产,不能提供符合规划材料问题。

划拨或出让土地审批资料或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中有规划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划条件的,可以不要求提供符合规划有关材料,按现状予以认定。

六、补缴土地价款核定办法

(一)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评估前应明确规划条件。

(二)在地价评估核定应补缴的地价款时,评估基准日按照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或者其它可证明项目实际建设日期的批准资料下发之日,以其中最早的日期确定。

(三)项目建设日期在2018年4月9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件出台前的,评估办法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执行,即: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项目建设日期在2018年4月9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件出台后的,评估办法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执行。

七、任务分工

(一)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二)县国有资产资和金融事务中心、承继单位或指定单位或组织负责对涉及的国有资产手续办理情况、登记情况等进行统一清理;明确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获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基础信息;对历史上处置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资产的,对购买人主体进行确认,并出具与测绘数据或已办理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载明面积等信息一致的处置资产批准文件。

(三)试点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或自建住宅进行摸排,详查调查核实辖区内房屋建成时间、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的核实是否属规划近期实施范围、房屋实际用途及根据遗留问题项目实际需调查核实的其他情况,并在不动产遗留问题登记审批表上填写调查核实基本情况、签注明确的建成时间、有无权属争议和纠纷、不符合现行规划的遗留问题项目是否属规划近期实施范围、房屋实际用途及办理建议,附具证实材料、证书、档案材料等;调查其房屋改建、扩建情况,并核实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有无违法建设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局对不动产权属进行调查并公告;核实其房屋的规划符合情况,在不动产遗留问题登记审批表上签注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意见,符合规划的,注明规划用途;依据申请主体承诺、试点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以查询档案材料等方式核实其是否存在未办理规划手续改建、扩建行为,并核实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有无违法建设行为;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消防鉴定工作。

(六)司法局负责对配套政策进行政策指导。

(七)其余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协调配合,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认真摸清家底,周密安排部署。

要尽快摸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台账销号管理;明确责任,全力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统一测绘建档,实现信息共享。

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测绘,建立数据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手续、资料齐全的项目先行建立数据表,之后再逐步覆盖到全部项目,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测绘建档工作。

(四)落实资金保障,不留问题空挡。

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问题导向,彻底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问题,要做到合理解决,不留空挡。

(五)加强项目监管,遏制新增问题。

要按照省、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压缩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流程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有效衔接,在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一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

自然资源部门要把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总开关,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约束力,在土地、规划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严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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