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郑州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41号) | 法定代表人 | 代晓峰 |
成立日期 | 1998-12-21 | 注册资本 | 104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4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6MA405WXF1J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草种生产经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器材销售;房地产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门窗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树木种植经营;农业园艺服务;园艺产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 | 51.00 | ||
中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9.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7.37 | 12.16 | 6.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308.34 | 6606.65 | 701.69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7.77 | 8.14 | 4.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295.05 | 6589.93 | 705.12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信息披露公告期为4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阶段,不接受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3.根据东洲评报字[2023]第1863号和东洲评报字[2023]第1864号债权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方中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账面价值0元,评估值90万元;转让方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账面价值6690.95万元,评估值6726.18万元。本项目转让底价为7953.76万元,其中:郑州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价格为1137.58万元;相关债权价格为6816.18万元(转让方中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价格为90万元;转让方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价格为6726.18万元);如本项目采取竞价方式的,最终成交价格高于转让底价的部分计入股权溢价。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际强 | 成立日期 | 1992-05-11 | |
注册资本 | 3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1699548979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79199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8-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对外转让郑州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有关事宜的批复 | |
转让方名称 | 中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9层南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孟林 | 成立日期 | 2004-04-08 | |
注册资本 | 122974.8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24949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79199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8-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对外转让郑州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有关事宜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郑州银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底价 | 7,953.7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5%(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同时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由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六家银行之一出具的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1年),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受让方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5%(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同时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由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六家银行之一出具的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1年),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并认可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完成过户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3)本方同意若成为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5%(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我方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我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同时我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由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六家银行之一出具的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1年),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6)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7)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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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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