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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服务指南

· 2022-08-04

博兴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实施机构: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业务咨询和受理地点: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43-2321068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时间) 14:00-17:30(冬季时间)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六)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申请材料目录:

1.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附录A、附录B);(①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③施工(含消防)、工程监理、设计、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加盖各公章),各责任主体执业人员填写的终身责任负责表附录G、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④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附录F、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签名处加盖法人姓名章);⑤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相关责任主体合同。)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录D;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录E。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有关消防竣工图纸及消防设计专篇纸质版,电子版发送至bxjsjxfk@163.com)。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检验、检测、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实施范围:县住建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接收。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②网络提交:滨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系统,网址:https://xf.bzsczx.cn/index。

(二)受理:

1.资料形式审查

政务中心住建窗口或滨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系统(正在结合新规完善中)受理时,受理人对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获取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按程序出具受理凭证或备案凭证。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在一定期限内未补齐补正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凭证或不予备案凭证。

(三)资料合规性审查和现场评定或现场检查

1.审查验收项目(特殊建设工程):验收人员对申报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经审查和现场评定,符合合格条件的,按程序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不符合合格条件的,按程序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备案抽中检查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检查人员对申报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合格条件的,按程序出具抽(复)查合格通知书;不符合合格条件的,按程序出具抽(复)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文书下发

网络下载、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五)流程

1.审查验收项目(特殊建设工程):

申请人窗口或登录滨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受理人员进行项目受理→承办人员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并按程序审批→领取法律文书。

2.备案抽查项目(其他建设工程):

申请人窗口或登录滨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系统(正在结合新规完善中)进行申报→受理人员进行项目受理→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抽查比例抽取,抽中的,承办人员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程序出具文书;未抽中的,不进行现场检查,按程序出具文书→领取法律文书。

三、有关说明

1.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的,按照联合验收相关流程办理。

2.本服务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予以实时更新。

3.本服务指南定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8月1日前已申报且予以受理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项目,仍按照原流程执行。

4.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4.1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重要的设备用房和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已投入使用,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满足消防设计的功能要求且技术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4.2 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应当按照本导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

四、表单参考文本

附录A.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附录B.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附录C.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査复查申请表

附录D.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E.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附录F.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附件G.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

所需表单参考文本附件请登录邮箱bxxfyszl2022@163.com密码BXxfy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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